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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被行政處罰 農牧公司狀告河西鹽務局勝訴

  • 來源:每日甘肅網
  • 日期: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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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甘肅網8月11日訊(蘭州晨報記者李輝 實習生錢玉葉)甘肅元生農牧公司收到河西鹽務局開出的罰單,理由是其私自購進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與《甘肅省實施鹽業(yè)管理條例辦法》。對此,元生農牧公司以河西鹽務局混淆了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畜牧鹽、鹽產品的概念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8月10日蘭州中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河西鹽務局因證據(jù)不足敗訴。
 
  據(jù)了解,元生農牧公司一直從一商貿有限公司購進由青海烏金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用于本公司生產加工牛、羊等牲畜飼料。2015年10月29日,甘肅省鹽務管理局河西分局(河西鹽務局)以元生農牧公司私自購進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與《甘肅省實施鹽業(yè)管理條例辦法》為由,作出沒收違法鹽產品33噸、罰款52800元的行政處罰。對此,元生農牧公司不服,向蘭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元生農牧公司認為,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畜牧用鹽和食鹽均有國家標準,且區(qū)別明顯,適用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而河西鹽務局偷換概念,將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說成是鹽產品。且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法定主管部門是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其超越職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法院應予撤銷。河西鹽務局則答辯稱,元生農牧公司購進的產品是用于飼料加工的鹽,屬于畜牧鹽。作為省政府授權的鹽業(yè)行政主管機關,河西鹽務局有權對涉案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采購和銷售進行管理,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河西鹽務局并沒有提交相關證據(jù),對元生農牧公司作出的處罰缺乏事實依據(jù),法律適用不當,故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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