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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特大制售“地溝油”案主犯被判無期

  •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 日期: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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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jù)新華社電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31日在浙江省寧?h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柳立國等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溝油”犯罪案件,并當(dāng)庭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案件涉及近億元金額
  
  該起案件所涉及的“地溝油”制造于山東,銷售于河南、河北、陜西等省。案件由公安部督辦并指定寧波公安機關(guān)偵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經(jīng)審理查明,山東省平陰縣籍被告人柳立國早年經(jīng)營豬油加工廠,后成立了平陰縣中興脂肪酸甲酯廠、濟南博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轉(zhuǎn)向餐廚廢棄油(“地溝油”)回收再加工業(yè)務(wù)。2007年12月起至案發(fā),柳立國利用餐廚廢棄油生產(chǎn)劣質(zhì)油脂并銷售,銷售金額近1億元人民幣。其中,銷售給食用油經(jīng)營戶并最終流入工廠、學(xué)校、工地食堂及餐飲店、居民家庭的“地溝油”價值金額為926萬余元,流入藥品加工和飼料企業(yè)的“地溝油”價值金額為9065萬余元。在柳立國招募下,其親友魯軍、李樹軍、柳立海、于雙迎、劉凡金、王波等被告人明知柳立國實施上述行為,仍受雇于柳立國,幫助采購、生產(chǎn)和運輸?shù)取?br />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二罪,分別判處主犯柳立國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等。
  
  法院駁回被告上訴
  
  柳立國等七被告人一審宣判后,以用餐廚廢棄油加工的油脂并非有毒、有害,也非偽劣產(chǎn)品,其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餐廚廢棄油系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柳立國等人明知購買方系食用油經(jīng)銷商,仍將用餐廚廢棄油提煉的劣質(zhì)油脂予以銷售,并最終流向食用油市場,且明知下家購買其用餐廚廢棄油提煉的劣質(zhì)油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仍予銷售,并最終流向藥品加工和飼料等企業(yè),其行為分別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庭審現(xiàn)場
  
  7名被告辯稱無罪
  
  信息時報訊據(jù)《法制晚報》報道,昨日庭審中,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主犯柳立國和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至7年不等的其他6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做無罪辯護,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在一審當(dāng)中對于檢方分別指控這7名被告人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兩項罪名的指控于法無據(jù),也就是說當(dāng)時的法律環(huán)境并沒有對地溝油做出一個非常明晰的界定,地溝油到底屬不屬于有毒有害的東西,成為本案最大的焦點。
  
  主犯柳立國稱,一審判決中關(guān)于犯罪數(shù)額完全不正確,出入很大。另外,適用法律是事后法,對于所有被告人取證方面存在非法取證問題。“公訴機關(guān)起訴中,是兩個罪名,但我公司只有一種行為,就是銷售的是國家標(biāo)準(zhǔn)允許生產(chǎn)的飼料級混合油。我公司雖然沒有化驗,但這些都能符合國家標(biāo)準(zhǔn)。”
  
  “地溝油”案7人一審判決結(jié)果
  
  主犯柳立國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魯軍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李樹軍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柳立海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于雙迎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劉凡金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王波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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